北京流浪狗哪个部门管?
关于城市动物管理问题,目前,我国没有立法,属于行政指导范畴。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7年)对饲养宠物问题有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不得遗弃、伤害犬只;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识的室外公共场所。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组织制定犬只分布规划,合理设置犬类养殖、诊疗、登记、年检、免疫等机构和场所。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举报奖励制度。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发现有养狗人违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施工:
(四)在市区、镇(乡)政府所在地以及其它人口密集地区从事露天烧烤经营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外貌整洁。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加强管理,保证周围环境整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强制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恶意破坏或违法处置他人爱心救助流浪犬只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